房地产抵押和质押有什么不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担保范围不同。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与质押有什么共同点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如下:
1、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2、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4、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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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抵押权和质押权不是一个概念,两者的区别如下:
1、抵押和质押生效条件不同,质押合同自质权或质权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抵押担保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名称不同,质押财产为质押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抵押财产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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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标的物不同,进行质押的主要是动产,而进行抵押的主要是不动产但不限于不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的成立条件也不同,抵押权的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而是以登记为条件,而质权则要以动产的交付为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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